转移财产、私开网店 追究“拒执罪”时这个“老赖”怂了……
齐鲁法制网2月6日讯(通讯员 曲衣羽)声称没钱还款却私下将公司财产转移,同时在网上进行业务销售,荣成法院在掌握了刘某拒不执行的确凿证据后,近日以“拒执罪”将刘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在得知自己会被判刑后,当场将53万欠款一次付清。
威海某轮胎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公司)与潍坊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公司)有长年的业务往来,2003年,威海公司向潍坊公司提供40余万元的轮胎,但潍坊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威海公司索要多年无果后,荣成法院判决潍坊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53万元,案件随后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干警向潍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刘某并未主动到庭报告财产,执行干警立即对刘某进行财产查控,并对其采取信用惩戒,但刘某仍未主动履行,经过几次释法劝说,刘某却以没钱为由推辞,执行干警随后对刘某展开深入调查。
经查,刘某所经营的潍坊公司旗下还有两个子公司,均由刘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在刘某欠下巨款后,其将潍坊公司名下财产转移至新成立的子公司,并作为注册资金使用,在执行干警将其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后,为保证业务往来,刘某又在网络上私自销售进货轮胎,交易额已达100余万元。
面对无视法律权威的刘某,执行干警立即搜集相关证据准备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起初,刘某并未意识到触犯法律的后果,在执行干警对其严肃释法后,刘某得知自己可能会被判刑,今后的生产、生活将受到重创,很可能再无业务往来,声名狼藉,刘某立即筹款,当天于53万元欠款一次性缴清,案件执结。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的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