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俩制售假花生油获刑两年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齐鲁法制网12月24日讯(通讯员 赵文湘)“双11”俨然已经成为一场全民购物狂欢节,几乎每个人都蓄势待发,准备在零点清空自己的购物车。但我们在清空购物车之前,除了学“盖楼”、抢购物津贴等省钱攻略之外,更应该关注产品的真伪,避免掉入假冒伪劣产品的“大坑”,不但省不了钱,反而吃了大亏。

  近日,我院受理了多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多名被告人在“双11”购物节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用食用调和油冒充农家自榨花生油在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销售金额达百万元。

  刘某甲与刘某乙是兄弟俩。兄弟二人各自经营着自己的网店,生意不错。听说销售假花生油赚钱快,兄弟二人在利益面前,选择了铤而走险。在2018年“双11”购物节前夕,从某油脂有限公司购买了大量食用花生调和油,之后在租赁的厂房内将大桶调和油分装到2.5L的白色塑料桶内,再将分装好的调和油封口并贴上“农家自榨花生油”标签。与此同时,他们利用网络销售平台发布推销广告,吸引消费者购买。兄弟俩采用相同的销售方式,通过多家网店销售假花生油,长达数月。截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查获时,兄弟俩以假充真,销售假花生油的数额超过百万元。目前,刘某甲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全部违法收入不应该扣除成本及各种费用,包括所得的和应得的两种,包括所得的和应得的两种违法收入。前者指行为人出售伪劣商品后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后者指行为人已经出售伪劣商品按照合同或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