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院通报三起职务犯罪典型案件
齐鲁法制网11月28日讯(记者 赵丽英)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三起职务犯罪典型案件。
【案例一】
省检察院指导办理、泰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山东某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任某某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某,山东某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正厅级)。2005年3月至2017年10月,任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子女升学就业或调换专业、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81万余元。
二、诉讼情况
本案系山东省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向山东省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省检察院受理后指定泰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伊始,任某某延续了在调查阶段好的认罪态度,对全案事实多次作出稳定的有罪供述。为了应对被告人可能出现的认罪态度变化,泰安市检察院公诉组在省检察院指导下,重点就在调查阶段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及调查过程的合法性等细节问题对任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做好了讯问工作的同步录音录像。
在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时,任某某认罪态度出现变化,对全案收受贿赂事实提出不同程度辩解。办案人及时向省监委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通知书》,省监委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出具《主动上交款物登记表》、主动退缴赃款情况等办案说明。检察院组成多个讯问小组分赴烟台、青岛、淄博、济宁等地同步开展对行贿人的复核工作,仅用3个工作日就顺利完成对全案行贿人的复核,进一步夯实了案件证据体系。根据任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解情况、证人复核情况、证据补充情况,充分预测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可能提出的辩解意见,制作详实的庭审预案。面对任某某的当庭翻供,公诉人通过出示证据,指出其辩解的不合常情、常理之处,并充分阐明法律政策,最终任某某表示认罪。审判机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全部认定,以受贿罪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任某某认罪认罚不上诉。
【案例二】
广饶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郝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郝某某,山东省广饶县某局城乡环境卫生处原主任。2017年6月至12月,郝某某在主管广饶县生活垃圾外运业务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曹某某经营的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的规定,将本应外运焚烧处理的生活垃圾违规倾倒至窑坑内。之后,郝某某在明知曹某某伪造单据的情况下,仍提供虚假证明帮助曹某某向广饶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垃圾外运处理费共计人民币224万余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另外,被告人郝某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万元。
二、诉讼情况
2018年11月,广饶县检察院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公安机关办理的曹某某污染环境罪时,发现该案背后可能涉嫌渎职犯罪,并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后广饶县纪委监委对郝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根据邀请,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介入,了解熟悉案情,积极对证据收集、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2019年2月18日,广饶县检察院以郝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4月8日,广饶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以郝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宣判后,郝某某未上诉。
【案例三】
原莱芜市莱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刘某某贪污、挪用资金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山东省原莱芜市莱城区某村委会原主任。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刘某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截留占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1.6488万元;采取虚列支出的方式,非法套取占有财政扶贫专项资金5.5235万元。2016年6月,刘某某注册成立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系实际控制人,2017年8月,刘某某挪用合作社专款专用扶贫资金25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
二、诉讼情况
原莱芜市莱城区监察委员会以刘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将案件移送原莱芜市莱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6月11日,原莱芜市莱城区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2018年10月12日,原莱芜市莱城区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