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盗窃雇主财产 挥霍一空承担刑责
时间: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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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与其儿子郭某某在徐某的牧业点打工。2009年9月30日,雇主徐某将自家马匹卖出,并将卖马的钱藏在自己牧业点东侧的仓房内,藏钱时被被告人郭某看见。10月1日上午,被告人郭某趁牧业点无人之机,来到藏钱的仓房内,窃得人民币72000元,又将牧业点一辆摩托车盗走,并驾驶该摩托车逃离作案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郭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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