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决定出售经适房被认定不构罪?
日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对徐州市铜山区房产与住房保障中心原副科级干部郑桂芹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郑桂芹构成滥用职权罪确有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遂撤销一审判决相关内容,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郑桂芹有期徒刑一年,与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该案中,对于滥用职权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定,郑桂芹任铜山区房产与住房保障中心副科级干部期间,明知自己已不分管经济适用房销售工作,仍安排工作人员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擅自决定将3套经济适用房出售给不具备购买条件的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60余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监察机关依法调取了郑桂芹的供述,证人潘某、杨某等人的证言,以及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同时商请铜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证据。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铜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监察机关调查认定的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于2018年5月以滥用职权罪对郑桂芹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郑桂芹超越职权擅自出售经济适用房确系滥用职权行为,但检察机关认定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60余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认定郑桂芹构成滥用职权罪。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铜山区检察院及时向监察机关反馈一审判决内容,并征求其意见建议。同时,该院进一步梳理了滥用职权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徐州市检察院组织专人进行阅卷审查,省检察院全程跟进指导,切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经研究认为,监察机关调取的价格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认定郑桂芹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依据,遂依法提出抗诉。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积极阐明监察机关所调查证据的证明力。其中,对于公共财产损失,通过详细研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咨询专家意见,证实应当按照经适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计算公共财产损失;对于价格认定意见,就认定程序、依据等进行调查取证,走访涉案经适房的周边小区,证实价格认定过程中综合考虑了经适房的实物因素、区位因素和权益因素,认定价格的方法客观、全面、科学,认定价格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价格认定意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通讯员 石跃 记者 卢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