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加强行政性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12-17 来源: 作者:

  原标题: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79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行政性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诚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乱发文现象还不同程序地存在,各地在落实中央关于振兴实体经济和为企业减负的相关精神方面还不到位,客观上影响了企业的信心、动力和活力。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方面,于2018年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一是严禁越权发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二是规范制发程序。要求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全面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进行把关;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三是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核。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特别要求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是否无法律依据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等进行合法性审核。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同时,建立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五是加强督查考核。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此外,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将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部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中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等工作,并将于今年7月下旬组织召开各地区和各部门参加的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推进会,对全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和交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跟踪审查监督力量、严格审查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制定限度、扩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内容范围等方面的建议,对于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持续深入推进各地各部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最后,感谢您对司法部工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