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发展

时间:2019-12-17 来源: 作者:

  原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856号建议的答复

  兰平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远洋渔业企业购汇支付业务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远洋渔业是我国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战略产业,在国际渔业舞台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关于对外投资的问题

  目前,我国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主要管理框架为:企业需首先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的备案或核准,之后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资金汇兑等业务。银行基于展业原则,对境外投资交易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关于企业开通ODI账户及购汇、付汇业务的政策法规依据,外汇局已向相关市场主体和银行提供了较为清晰、详细的流程和资料清单,具体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四)《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与法规汇编》(2017年版)。

  二、关于境外加油补给付汇问题

  对于直接向境外油料供应商付汇的,企业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所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六条相关规定,凭合同或发票在银行直接办理购付汇业务。对于由境外子公司垫付相关费用的,企业可按照《细则》第六条第九款规定,凭相关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购付汇业务。

  三、关于支付境外项目公司服务费用问题

  对于向境外项目公司支付基建款、生产服务费用、当地员工工资等情形,企业可按照《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凭相关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购付汇业务。综上,真实、合规的企业购付汇业务,外汇管理政策层面没有障碍。外汇局一贯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经营活动,参与一带一路共同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同时,外汇局也密切关注跨境资金中存在的各种风险隐患,督促银行在对外支付环节落实展业原则,完善跨境资金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续,我们也将积极组织相关银行和企业,对其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发展。感谢您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