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帮助电信诈骗犯罪案宣判
时间: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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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电信诈骗持续高发,更可恨的是一些人明知他人犯罪,还助纣为虐。陈某、黄某设立“钓鱼网站”,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多名市民被骗。12月6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二被告人均获刑3年半。这也是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例案件。
两高近期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并明确规定: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属于“明知”,如仿冒银行、执法部门网站制作“钓鱼网站”。
检方指控称,陈某、黄某自2017年8月至今年1月,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另案处理)制作、设立华夏银行等多家银行的“钓鱼网站”,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多名市民被骗。经查,二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190组,违法所得共计50余万元。检方认为,陈某、黄某设立用于诈骗犯罪活动的网站,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应当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名被告人对于指控均没有异议。陈某当庭供认,2017年,有人通过行业交流QQ群找上他,表示按要求做网站即可获利。自此,他断断续续做了好几百个“银行网站”。陈某表示,自己主要负责沟通,黄某负责网站制作。黄某也认可陈某的说法,称自己按照陈某的要求制作网站,并发现这些网站可以“收集”用户信用卡卡号、密码、安全码等信息。“我不清楚这些信息是哪儿来的。”黄某说,获利都转给了陈某的支付宝,自己没有拿钱。二被告人表示悔罪。
经过休庭合议,法庭当庭做出判决:两人均获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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