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擦亮法律人的眼睛

时间:2019-12-12 来源: 作者:

  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是德国著名比较法学家,《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一书是其代表作,书中不仅涉及比较法与立法、司法、国内法、国际法的关系,还对文化与法律、地理与法律、语言与法律、宗教与法律作了经典论述,加之论见精辟,行文简洁,因而成了比较法领域具有国际影响的力作。

  在《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开篇,作者以德国为例,指出了比较法学发展存在的三重障碍:一是德国法律对于外国学生变得越来越缺乏吸引力,其中的原因在于德国的法律教育正变得非常封闭,学生们忙于精通国内法律的细节,这也导致法律实践缺乏国外积淀。二是比较法学必须有自己强烈的学术主张,即列举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的种种差异,为法律改革的匆忙提议作出反应,这方面还任重道远。三是比较法学会增加“规范的泛滥”,毕竟法律绝非万能,常常导致许多问题悬而未决。

  作者认为,是时候指出“比较法的力量”了。这种“力量”就在于比较法擦亮了法律学者们的眼睛,使其能够发现本国法律机制的缺陷和弱点,摆脱民族主义的桎梏,并将目光转向其他可资借鉴的优异的法律制度。

  纵观法治史,所得税制度归功于英国,从英国法那里,人们获得了所得税的观念和技术;《德国民法典》中债法的观念来自于1881年的《瑞士债法典》,而该法本身就是以广泛的比较研究为基础的。在今天,比较法最首要的重大贡献或许是在国际上的法律统一和各类国际行为规范上。比较法对司法审判所起的作用,即在于通过文献的中介和其所表达的法的理论渗入到司法判决之中,作者以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鸡瘟”案为例,指出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引述的文献中出现了大量的对类似案件的国外的解决办法。因此,作者总结:“对许多法律问题的思考都得依赖于比较法,这是因为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提供足够的研究材料;比较法能使我们遇见尚未发生的情况。”

  法律体系的独特性就在于其有特定的文化,因此,法律即文化,文化即法律。这里的“文化”包含着传统因素,“每一个社会、每一种法律体系都是其历史的囚徒。即使周遭的世界已经变化,传统仍有其效果。”财产法中的“抽象的原则”更是清晰地告诉我们,对一项法律制度的最好解释常常藏身于其历史而非它现在的运行中。当然,为了实现比较的目的,我们必须要了解国外法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背景,以明晰文本中词语的意义;我们必须洞察法律的隐蔽性,法律规则并非总是反映现实,对此,我们需要加以甄别。

  作者认为,一个国家的文化与法律和该国的地形一样,依赖于它的地理。英国、日本的地理面貌,决定了岛国性是两国法律最显著的特征;就水法而言,在“英国翠绿而宜人”的土地上,规则是任何人都能够想采多少就采多少,在美国这一点却改变了,现今居支配地位的规则是“合理使用”和“相关权利”:水之被提采只能是为了正当的目的,并适当考虑到此种提采对相邻土地的效果。正如菲律宾最高法院总结的那样,法律经常在“不同的环境中表现出不同的颜色”。

  语言不仅是表达的方式,也是学习的方法。前者如《圣经》中亚当通过给天上飞鸟、地上走兽起名,使得他认识这些生物,并赋予他通向世界和现实的路径,后者如维特根斯坦所言,“语言的限度意味着我的世界的限度”,表明不同的语言就像有万千角度的多棱镜,它使人们思考和学习这世界成为可能。就法律与语言的关系而言,如果说“法律是戴着面具现身”,那么这面具就是语言。

  法律是语言的创造物,是因为“在语言的织布机上,所有的法律被编织了出来”。实际的立法,无论如何,“都和语言连接在一起”。语言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因由语言形成其造型,在规则产生或创造之前,语言必须先被发展。同时,语言影响思维。正如雅各·伯克哈特所说:“人有多少语言,就有多少心灵。”法律必须要使用语言,但语言更为强大:它是对法律形成的一种影响,这种影响事实上就是一种价值判断,比如“人民主权”一词表明的是权力属于人民的价值观。于此,“除非对语言给予极大关注,实在法将无法唤起对其正义性的任何感觉”。

  对于比较法的作用,作者认为,比较法起着一种国际地震仪,即一种“预警系统”的作用;它是了解正在发生变化的社会的极佳方式。“外国法经常反映着世界范围内的趋势,对这些趋势我们在国内迟早都会感受到,而比较法经常能够教会我们必须展望些什么,哪些问题可能以法律的形式呈现出来。”由此,我们发现的不仅是我们法律制度的缺陷,也有它们的优点。此外,比较法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它把我们装备成我们自己法律文化的使节,以一种合适的方式去展现这一文化。总之,比较法的最大价值在于它能使我们深入地洞察法律现象本身,让我们“立足于祖国土地,思想和心灵翱翔于世界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