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参与噪音补偿协商实现双赢共赢
凌晨2点,突然被小区外马路边的一阵推土声惊醒,不知你有没有过这样的经历?遇到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处理?
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前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夜间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若确认有住户处于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对实际居住人进行补偿,补偿标准需与居民协商确定(12月4日《北京日报》)。
这个《征求意见稿》,对夜间施工的概念范围、审批流程、公示程序都作了明细的规定,这对于规范夜间施工大有现实意义;更值得点赞的是,规定受到夜间施工噪声影响的实际居住人有权参与协商噪声补偿标准,更体现了全民参与的现代城市管理理念。那么,如何保证这一协商活动及协议执行过程的公正与效率,在确保居民参与权与受偿权的同时又能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实现双赢共赢?值此公开征求意见之际,笔者尝试探讨一下。
首先是协商的主体问题,一方是居民,另一方的情况则比较复杂。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协商确定,也可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物业公司、业委会或属地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与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协商确定。根据我国物权法,业委会是业主代表组织,如果它与建设单位站在同一方立场与业主协商,会不会有违业委会的性质?另一方面,按照这个规定,如果由施工方与居民一家一户地协商补偿标准,实际操作起来很容易打成持久战,还可能导致补偿标准不一的问题。因此,如果规定由施工方与相关居民代表机构协商,则协商的效率与补偿标准的统一性将更有保障。
关于具体补偿标准的确定,笔者认为有个大体的范围或能更有效解决问题。考虑到每个施工项目噪音大小不同,不同距离的居民受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一刀切的办法未免草率,也不符合居民参与协商的初衷。但如果分别谈下来,相似情况协商结果差别过大,不公平,可能造成新的矛盾。因此,建议有关部门配套出台一个噪音补偿的参考标准,提供一个大体框架,由双方在这一框架内协商,当更切实可行。
另外,关于补偿协议的履行,《征求意见稿》规定,若出现该补而未补的,一经发现,工程将被责令立即停止夜间施工,收回建设工程夜间施工批文。按照这一规定,噪音补偿的发放应在工程开工之前。笔者建议,如果将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正式列为开工公告的公示内容之一,或许既可以保证开工的合法性,又可以避免出现事后扯皮的麻烦。
有了工程施工夜间噪音防治文件,是依法治理的第一步,具有开创性意义,如何完善和可操作,期望有多方面意见汇集起来,共同实现治理现代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