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评:正义达成处,复仇者只是一个边缘角色

时间:2019-12-12 来源: 作者:

  印度电影《一个母亲的复仇》以复仇为主题,让人久久不能平静。前不久读本版10月18日刊发的影评《印度母亲》,感到意犹未尽,不吐不快:作为一个亘古长存、历久弥新的主题,复仇的魅力究竟何在?其与正义有何关联?

  从法律上看,复仇首先可能被认为是符合正义的。由于资源有限而人欲无穷,人际间利害冲突在所难免。正义作为一种资源分配的艺术,便通过使人各得其所,来满足社会对定分止争的需要。正义体现于静态为分配正义,体现于动态即为交换正义。交换正义包括等害交换和等利交换,等害交换旨在遏制人们的互害行为,等利交换旨在促进人们的互利行为,前者关乎社会的存在,后者关乎社会的发展。如果说等利交换是“善有善报”的话,等害交换就是所谓“恶有恶报”。正义既然是各得其所,恶报便是作恶者之所应得,作恶而无报应是不符合正义的。但是,以正义为旗号的这种报应如何得以实现呢?

  这种报应首先当然要在法律框架之内实现。由于报应即是正义,一般来说,法律是允许报应存在并体现报应之精神的。民事领域的私人诉讼即是注入了理性因素的私人报复,原告一般由受害一方充任,“填平”损害是救济的主要原则。而在刑事领域,报复改由国家统一实施而不由私人个别实施,国家出面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害人则退居二线,沦为类似于证人的“边缘角色”。

  国家之所以要垄断对犯罪的报复权,不仅是因为犯罪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更是因为对犯罪的私人报复即“复仇”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复仇在对象和尺度上都具有随意不确定性。从对象上看,复仇者挥刀可能“更向弱者”,而报复社会的恐怖袭击更被认为是“懦夫行径”。从尺度上看,由于受情感支配甚于受理性支配,复仇行为往往偏于过激,血腥残忍而冤冤相报。

  正因如此,非理性的私人复仇被宣布为非法,代之以理性的社会报复。由于公诉机关的定罪量刑只能依照公开的刑法以统一的标准实施,罪与罚的处断便获得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但另一方面,国家的报复却多少是以牺牲被害人的意志和利益为代价的,如辩诉交易就更多是出于效率考量而非公平考量,更不用说枉法裁判的情形了。申言之,是不是有了国家的统一报复机制,法律之外的复仇就能被完全杜绝呢?或者,是不是只要法庭宣布了无罪,枉法也好误判也罢,真凶就可以逍遥法外呢?果真如此的话,此时的所谓正义还是人们孜孜以求的那个正义吗?

  正义其实从未远离,只不过是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和实现罢了。现代法治虽致力于以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但在公力救济不及或不力之处,私力救济从未缺失。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呈现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要想把私力救济压缩至最小范围,公力救济就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为社会输送正义。正是因为在法律之内看不到实现正义的希望,身为人母的戴维基才会转而寻求法律之外的复仇,或者说,去诉诸那铭刻于内心深处的朴素正义。

  复仇无疑是对现行法律秩序的一种破坏,不能不依法予以疏导和规制,但换个角度来看,它的存在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现代国家虽在很大程度上垄断了正义的解释权,但法律代表的正义不可能是完美的,正义也从来就不是唯一的,不同的人对正义可能有不同理解,尽管这些理解未必正确。因此,法外的复仇至少昭示了正义的另一种可能性,进而对法内的正义构成一种无形的竞争压力。只要这种无形的压力存在,国家法律就不能不尊重并体现民情民意,法治建设也才可能与人们心目中的完美正义渐行渐近……

  月亮本身并不发光,只因折射太阳的光芒而显得宁静柔美。同样,法律的光辉也只是人性光辉的折射。法律和人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恰恰是一切优秀作品的灵感之源。

  光头暴徒外表凶恶,他属于龙勃罗梭所说的那种“天生犯罪人”吗?一个从小在暴力和恶意环境中长大的人,可能很难想象善良和美好的存在,也很难想象在目的和手段之间还存在暴力之外的可能性。环境制约想象力,贫穷制约想象力,对权力和名利的过度追求同样也制约想象力……并非偶然的是,制约想象力的此类问题恰好也是烂片的渊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