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旷工人员被判赔偿,企业须补法律课
员工连续无理由旷工,如果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该制度合法,企业有理由将其辞退。然而,日前,浙江宁波一家企业因员工无故旷工3日将其解雇,最终却要赔偿员工近10万元。其原因就在于,该企业未通知工会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记者采访发现,类似案件不止这一起(12月3日《工人日报》)。
无故连续旷工,当然是员工有错在先。在企业看来,员工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天经地义。然而,宁波这家企业却因为解雇旷工员工被告上法庭,最终还要支付员工近10万元经济赔偿金。这种结局乍一看有些匪夷所思,实际上是企业为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而买单。
劳动合同法第4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由此可见,告知工会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而该企业未按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也写明,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按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事先通知工会”并非新规,但企业违反该规定的现象仍不少见。最近,随着《网易裁员,让保安把身患绝症的我赶出公司,我在网易亲身经历的噩梦》一文在社交平台流传,网易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有律师指出,除了违反“用人单位不得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外,网易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涉嫌双重违法。
旷工被解雇获赔的背后,折射出企业认知盲区和误区。首先,法律常识欠缺。一些企业内部规章未能与法律有效衔接,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未能履行法定程序。尽管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了补充通知制度,“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但仍有企业不能在有效期内弥补过错,最终为无知而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存在片面误读。在有的企业看来,自身没有成立工会,就可以不履行告知义务。这其实是错误的,这种情况下企业应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上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而非盲目取消。
旷工者受到赔偿,企业有理变没理,这看似有违情理,实则合乎法理。如果员工确实存在严重违纪事实,解除劳动合同会得到工会支持;如果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工会则可以及时要求企业纠错,避免企业滥用权利随意解雇。这起旷工被解雇获赔案件,也给广大用人单位上了生动一课。用人单位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依法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同时,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发声,主动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提出异议,提高用人单位对于工会监督作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