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粤港自货自运厂车增加通行口岸业务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1-08-03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政务网 作者:佚名

  

  鉴于深圳口岸功能定位调整和皇岗口岸重建计划安排,皇岗口岸将取消货运功能。为保障粤港自货自运(专货专运)厂车的正常通行,经与省口岸办和香港特区政府运输署协商明确,并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现将办理粤港自货自运厂车增加通行口岸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口岸办理要求

  (一)对所有粤港自货自运厂车,可办理增加莲塘和港珠澳大桥口岸业务,无需专门的证明文件。

  (二)仅通行皇岗口岸的粤港自货自运厂车,凭香港运输署的专门函件,还可办理增加深圳湾口岸业务。

  (三)以上业务均需到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办证大厅现场办理。

  二、业务办理流程

  即日起,办理增加深圳湾口岸业务的粤港自货自运厂车,车辆所属香港公司在取得香港特区政府运输署的专门信函后,先安排经办人登陆“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办事大厅”(http://jtglj.gdga.gd.gov.cn:8080/GAC_NET/)的“商务车、自货自运厂车指标业务预约”栏目进行业务办理时间预约,再由经办人按照预约日期,携带相应车辆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原件)及专门信函到办证大厅办理增加口岸手续。办结业务后,按程序向香港特区政府运输署领取相关通行证件,并前往深圳海关、边检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增加莲塘和港珠澳大桥口岸参照以上流程进行,无需提供香港特区政府运输署的专门信函。

  三、经办人要求

  办理以上业务的经办人可以为下列人员:

  (一)《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上登记的驾驶人(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二)香港公司的股东或董事(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及股东、董事关系证明文件);

  (三)相应内地企业的法人(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及内地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有相应内地企业社保的员工(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及提供该员工在公司参保情况的用户名和密码,用于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五)其他受托人。香港公司或股东(个人)在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行办理公证委托,或者香港公司股东(个人)在广东省内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受托人个人身份证明及公证委托书;属香港公司股东委托的,还需提交股东证明文件)。

  如有疑问,请致电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粤港澳业务咨询电话020-83111536,或在广东交警微信公众号“两地车Q&A”栏目留言咨询。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gdga.gd.gov.cn/bsfw/bmts/content/post_34478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