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法院的创新意义和实践特色

时间:2019-12-12 来源: 作者:

 胡钧淇

 设立互联网法院是人民法院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司法模式、推进依法治网的具体举措。互联网法院作为新时代和新科技的产物,必将助力实现中国互联网司法的深层次创新和发展,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7年以来,中国在杭州、北京、广州陆续设立了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部分涉互联网纠纷案件,实行“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模式,探索互联网诉讼规则,这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大创新,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依法治网成为中国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互联网法院是人民法院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司法模式、推进依法治网的具体举措,将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规范网络行为、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实现互联网空间的司法治理。

 互联网法院是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将有力促进数字经济和信息社会发展。目前,中国网民有8.5亿人,其中网络购物用户6.4亿、网络视频用户7.6亿、在线政务服务用户5.1亿,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消费553.9亿GB,位居世界第一。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突破31万亿元,网络借贷、网络众筹、互联网支付交易总额超过70万亿元,成为经济发展新引擎。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传统法律关系的结构、要素和表现形式,催生出专属于互联网领域的全新社会关系和纠纷形态。

 互联网法院是“互联网+”行动的产物,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希望打官司,特别是基于网络产生的各类纠纷,能够像“网购”一样方便快捷、易用好用。设立互联网法院,推动信息技术和司法制度深度融合,运用便捷的在线诉讼场景、高效的信息处理程序、全程的即时交流渠道、可切换的线上线下模式和智能精准的记录、回馈机制,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在互联网时代所产生的多元化、个性化、精准化的司法需求。

 互联网法院是司法改革的新事物,充分体现了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的大趋势。现行的诉讼制度和司法运行机制,是构建于传统的工业化社会背景下的,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在线沟通逐渐取代现场沟通、纸面沟通,网上行为的虚拟化、数字化特征,对诉讼模式提出了信息化、数字化的需求。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诉讼各环节的在线场景迁移提供了技术支撑,使在线诉讼成为可能。设立互联网法院正是直面新时代的各类司法需求,通过司法改革探索电子诉讼新模式,推动完善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司法机制和诉讼制度。同时,通过对涉互联网案件的实体裁判,形成全新的裁判规则,对网络侵权、虚拟财产、数据权利、网络安全等权利边界、行为规则加以明确。

 中国互联网司法模式探索的是一条普遍化和专业化并行的道路,突出特征是“网上纠纷网上审理”,其实践特色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管辖集中化。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互联网法院目前集中管辖11类互联网特性较为突出的互联网案件,这有利于确保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均产生和存储于网上,充分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更有利于集中和发现新类型、疑难复杂、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的互联网案件,推动完善互联网司法裁判规则。

 二是流程网络化。互联网法院实行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庭审、宣判、送达、执行等诉讼流程全程网络化,大多数案件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诉讼,实现诉讼流程从“线下”到“线上”转变、诉讼证据从当事人自行收集向“平台一键式引入”转变、诉讼引导从“碎片化”向“结构化”转变。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依托微信小程序开发了“移动微法院”系统,利用该系统当事人只需一部手机就能完成诉讼,使公平正义更加“触手可及”。

 三是办案智能化。互联网法院积极研发各类智能化辅助办案系统,实现了智能化立案、庭审语音自动识别、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裁判文书自动生成、诉讼文书一键电子送达等功能。截至2019年8月底,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平均全流程在线审结案件35000余件,人均办案超过600件,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38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五分之三和二分之一,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在线诉讼的优势和效果得到充分显现。

 四是平台开放化。互联网法院以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的互联网思维建设在线诉讼平台,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法院内部与外部数据有效对接,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与当地公安、工商、三大通讯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等进行数据对接,实现诉讼主体身份线上核实、证据材料在线提取、诉讼文书在线送达等,让当事人享受“一键提交、一链办理、一线联通、一网通办”的一站式服务。同时,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调解平台,构建“漏斗”式的涉网纠纷多元化解体系,诉前调解成功率近20%,立案调撤率达79.3%,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达97.3%。

 五是裁判专业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利用其管辖集中化、案件类型化、审理专业化的优势,审理了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规则示范意义的案件。比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人工智能著作权案”,明确了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保护方式;审理的“暗刷流量案”,有力打击网络黑色产业,保护公平竞争的网络营商环境。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大数据权属案”,确立了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的行为规范;审理的“芝麻信用侵权案”,确立了商业使用个人征信数据的规则边界。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游戏著作权案”,对计算机软件生成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及如何保护问题进行回应,等等。互联网法院通过高质量的司法产品和裁判规则的有序输出,有力维护了网络空间秩序,保障互联网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互联网法院作为新时代和新科技的产物,必将随着时代发展、科技创新和法治进步而不断进化,互联网法院对案件实行集中化、专业化、类型化审理的优势将得到进一步发挥,其政治意义和司法功能将更加凸显,将成为互联网司法规则和网络司法治理模式的重要输出平台,进而实现中国互联网司法的深层次创新和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