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补齐法律短板,反限制竞争才更可期

时间:2019-12-12 来源: 作者:

 张智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面对经营者钻法律漏洞而肆意滥用限制竞争的不法行为,完善法律,实乃题中之义。

 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鼓励经营者合规经营,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或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12月2日《工人日报》)。

 限制竞争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市场垄断行为,限制竞争有悖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仅破坏市场秩序,而且助长“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依法严格规范。此番国家市场监督明确给限制竞争这一垄断行为划出法律红线,其用意正在于此。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反制限制竞争不法行为,不能依靠经营者的自律,尤需法律的规范约束。此次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直击限制竞争痼疾,在严禁经营者间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等方面重点落墨,并把经营者滥用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进行惩戒,就是旨在助推反限制竞争加速驶入法治快车道。作为反限制竞争的一部专题性法律文件,有关规定的制定与实施,必将有效延伸制度监管的链条,有助于从源头上把不法限制竞争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对于更加行稳致远地推动反限制竞争,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与一般的垄断行为相比,限制竞争这一垄断行为因为众多经营者相互间心照不宣的默契配合,其对市场公平竞争所造成的危害更大。我国首部反垄断法实施后,执法部门查处了大量限制竞争的案件,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限制竞争行为在市场上的滥用,但仍未从根本上扭转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多发的局面。究其根源,法律的先天不足是关键症结。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制定反垄断合规经营指南补足法律和实践之间的空隙,并以完善的法律指导反限制竞争执法实践,显然更具有最直接的现实针对性。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市场竞争行为,都须与法治相向而行。而确保竞争行为能够规范在法治框架内,首先有赖于完善的法律。施行至今已有10余年的反垄断法,虽然对限制竞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受法律原则性要求强的掣肘,始终没有解决好执法实践中的诸多实务问题,以致法律在反限制竞争中陷入了“心太软”的尴尬。特别是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界定标准的缺失,不仅加大了监管成本,也在事实上导致了限制竞争这一垄断行为不能在源头上被有效防范。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面对经营者钻法律漏洞而肆意滥用限制竞争的不法行为,完善法律,实乃题中之义。此番《征求意见稿》不仅对合谋搞限制竞争的经营者画出了底线,还对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明确了评估和判断标准,并对经营者的整个合规管理作出了规范性指导,无疑对避免经营者不小心踏反垄断法“雷区”,以及促进反垄断执法的顺利开展,都大有裨益。

 当然,完全寄望于法律的完善来对限制竞争实现全面遏制,并不现实。毕竟,法律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反限制竞争中的所有问题。因此,在完善法律的同时,还应加强行业自律,强化执法,让法律彰显出“刚牙利齿”的威慑作用。如此,对限制竞争的依法反击才能走得更远,限制竞争在市场上的不被滥用才会更为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