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消费税法应兼顾各方利益的均衡
莫开伟
12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该说,这是中国税制改革又朝前迈出了一大步,也意味着消费税由原来的政府《条例》即将上升为法律规范,标志着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给税务部门征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将极大增强消费税征收的法制威慑力。
消费税是一种涉及面比较宽的税,既有政府财政收入利益,也有企业与居民个人消费者的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且,消费税是我国税额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每年为国家财政收入做出了不小贡献。据财税部门公布,1994年至2018年,我国累计征收国内消费税105176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10632亿元。这表明消费税在我国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呈不断提高态势。所以,搞好我国消费税征管工作是一项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它对政府财政收入、企业生产经营及居民个人生活消费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正因为如此,将我国消费税纳入立法轨道已成当务之急。然而,一项税收立法需从多方面来衡量其公平性、正义性以及对社会产生正负两方面的作用,只有对其正反两方面作用进行充分评估,并在广泛听取专家、居民个人利益的基础上,才能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使得各方利益处于均衡水平。因为过高的税负虽然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会给企业和居民加重负担,使得税收不具公平性,最终大大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居民个人的生活成本,导致企业生产经营的萎缩与居民消费能力的下降,使得消费税源枯竭,变成一种不可持续的竭泽而渔行为。而过低的税负又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使得政府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及民生保障工程不能顺利实施,进而会拖经济社会发展的后腿,最终也会影响企业生产扩大与民众生活品质的提高。
基于上述因素,新消费税法即将面世,最为重要的还是要考虑兼顾好政府、企业与居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把消费税率制订在比较合理的水平上,又要体现消费税率的差异性及灵活性原则。就是说消费税率在不同消费品之间应有区别,同时消费税率又不能一成不变,应与经济发展水平、民众实际消费能力相一致,做到不偏不倚和“不离不弃”。而且,消费税率是否合理还要走社会听证程序,广泛听取企业与民众意见,尽量让消费税征收的产品及税率科学合理。唯有如此,才能让消费税真正全面发挥调剂社会消费能力、实现收入再分配、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等作用。
从目前消费税应税的15大产品类别看,与居民有关的基本类消费,比如酒、化妆品、首饰品之类的产品可适当降低税率,需要政府财政适当让利于民。同时,可考虑对一些高档消费品比如豪华汽车,以及一些污染环境、有害健康的产品比如酒、汽油等,进一步提高消费税率,既有利于减少烟雾排放,推动生态环保,提高民众的生存质量,也可适当增加税收,以弥补其他生活消费类产品降税的损失,使得税收总体处于平衡状态。而且,还要考虑到所公布的15大类产品的税率始终保持动态水平,随经济发展需求而不断调整。同时,可放弃对一些消费产品征税,也可将一些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完善我国消费税制,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也可让民众对消费税投满意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