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假认罪真从宽”需要织密监督网
付 彪
2月10日,重庆市检察院出台《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这是全国首个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监督规定,也成为全国首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全面监督检察人员办案的制度性措施(12月11日《重庆日报》)。
早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授权“两高”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重庆是试点城市之一。2018年10月,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经验上升为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规范。
但也要看到,司法责任制下,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得以突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赋予了检察官更大的办案自主权。检察人员自由裁量权的增大,同时也意味着其被腐蚀、围猎的风险显著增加。也就是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系公正与效率,既要做到宽与严共济,也要严防“假认罪真从宽”。监督是最好的“防腐剂”。为了规范检察权行使,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公正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重庆市检察院《监督规定》应运而生。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终极价值。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如何实现宽严共济,防范“假认罪真从宽”,需要织密监督网,这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关键。据介绍,《监督规定》共计6章30条,围绕监督主体、监督重点、监督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构建起一张比较完备的监督网络。比如,在监督主体上,细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两个主体,即检察委员会、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上级检察院的纵向监督,以及业务部门、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横向监督。
再比如,在监督重点上,既明确了需要加强监督的重要方面和重点环节,也明确了需要加强监督的重点案件。包括将犯罪嫌疑人认罪是否自愿、真实,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自愿,是否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等6大方面的内容予以重点监督,防止“假认罪真从宽”,从宽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情况发生。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怠于行使还是不当行使监督权,都将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司法责任。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需要犯罪嫌疑人认可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但并不意味着检察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可以“好说好商量”。实践证明,只有把监督挺在前面,才能有效防止“假认罪真从宽”和“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廉政风险,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对案件质量的保证,也是对检察人员的关心爱护。重庆市检察院《监督规定》的出台,为全国各地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监督提供了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