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常态化

时间:2019-11-28 来源: 作者: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颜爱勇 通讯员 王莹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王彦春列席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一起职务犯罪案发表意见。这是今年以来,通辽市两级检察机关检察长第21次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在通辽两级检察机关的官微中不难找到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报道。仔细阅读法检“两长”在审委会上的发言可以发现,出现频率最高的话语是,树立司法职业共同体意识,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在通辽,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已然常态化,有的检察长多次列席审委会参加案件讨论。

  

  通辽市检察院梳理发现,能上审委会的刑事案件要么疑难,要么重大复杂。

  

  此次王彦春列席的是由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文华主持召开的审判委员会会议,王彦春就审委会讨论案件发表了意见。

  

  王彦春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与审判机关加强学习交流,检视检察环节办案工作,促进诉审关系的良性互动。”

  

  “两长”在交流中一致认为,检法两院要加强交流沟通,强化疑难复杂案件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统一性认识,共同促进公诉和审判效果提升。

  

  在这次会议上,王彦春介绍了当前检察机关正在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长”同意加强调查研究,适时会签相关文件,积极稳妥推进这项机制。

  

  2019年1月,通辽市检察院和通辽中院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审委会的议题范围包括:法院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或死刑的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公益诉讼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此后,一些基层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对列席案件范围作出进一步细化。所涉案件包括黑恶势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和价值的案件或议题,列席案件范围逐渐扩大。

  

  目前,通辽市检察院与通辽中院沟通商议,将结合各基层院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总结的经验,进一步丰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类型和议题等事项,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不是当“第二公诉人”,重复公诉人的意见,而是主动强化业务能力,认真研究列席议题,每次会前都做好功课,全面把握案情,精心准备意见,通过检察长与审委会委员面对面沟通,阐明检察机关的意见、观点和法律依据,切实提高意见质量。不仅如此,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还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总结办案工作经验教训,有助于检察职责的行使和检察能力的提升。

  

  2018年至今,通辽两级检察长以及受委托的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共列席审委会46次,就案件定性和量刑建议等提出的检察意见,在已有裁判结果的案件中被采纳率达到87.5%。

  随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常态化,通辽市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利用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平台,进一步与审判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配合制约、凝聚工作合力,优化司法环境、理顺监督关系、完善监督机制,共同推进严格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