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不得直接“亮化”大有必要
何勇海
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第一次专门就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工作联合出台政策性文件。根据《指导意见》,文物建筑上不得直接安装灯具搞“亮化工程”,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的要保持安全距离;文博单位对社会开放期间,须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11月19日《北京青年报》)。
两部门首次专门就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工作联合出台政策性文件,非常有必要。近年来,国外多处著名文物建筑相继发生火灾事故,一大批文化遗产遭受严重损害,为我国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敲响警钟。我国的文物消防安全形势也较为严峻。据报道,今年以来,四川云岩寺、贵州东山古建筑群、安徽黄田村古建筑群、青海隆务寺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事故,教训极为深刻。
文物、博物馆单位的众多火灾事故,既有电气故障、生活用火、燃香烧纸、施工现场违规动火等原因造成的,也有“亮化工程”造成的。而文物建筑的“亮化工程”,本来是在办好事——文物建筑是祖先遗留给我们的、不可复制的文化遗产,是无价的文化宝藏,做好文物建筑的照明,可使它们呈现出独特的夜间魅力;同时可以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形象,吸引人们夜间出游,丰富市民的夜间生活。因此,对文物建筑进行不同程度的“亮化”,是各个城市以及不少古村落的通行做法。
然而,有些“亮化”行为,却给文物建筑的安全留下很大隐患。对文物建筑进行“亮化”,属于技术含量比较高的施工行为。比如,据专家介绍:应避免在可燃材料上安装照明灯具和配电设施,不得已时需直接安装灯具在可燃性材料表面,应采用标有阻燃标志的灯具,配电设施应安装防火隔垫;照明灯具和配电设施应具备较好的封闭性,防止其内部发生短路故障时电火花外溢……但是,一些地方虽有防灾要求,施工人员或因偷工减料,或因麻痹大意,或因技术不过关,并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
更有一些地方为了搞“亮化工程”,热衷于将“亮化工程”当成政绩工程,对防火问题非常突出的木质结构古建筑也要“亮化”;在“亮化”行动中,只注重照明灯光与文物建筑的色彩搭配、远近距离的投光设计等面子问题,而对“亮化”的安全责任、消防基础、火灾防控能力等问题则轻描淡写。以至于在文物建筑上直接安装灯具搞“亮化”的行为并不少见。
如今,《指导意见》从健全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管理、整治火灾隐患、加强基础建设、增强应急能力、开展宣传教育、严格督察问责等七方面,提出了22项具体意见和要求,这理应成为各地相关单位的基本遵循。当然,具体到文物建筑“亮化”,仅有“文物建筑上不得直接安装灯具搞‘亮化工程’,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的要保持安全距离”是不够的,还应有更细致的“亮化”标准和规范,给文物建筑“亮化”套上笼头,以使文物建筑照明和文物建筑保护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