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近千万判刑十年

时间:2019-11-19 来源: 作者:

  我国施行增值税税款抵扣政策,一般纳税人存在进项和销项的抵扣,所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特性,在没有实际业务产生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国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一贯保持“严查强打”的态度,但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仍有许多人以身试法。2019年10月31日,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周某、张某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100000元。

  公司老板为补施工款,盯上发票的高利润

  周某在徐州经营着一家通讯产品销售公司,2012年底,因为公司下属的手机营业厅需要布置网络监控,周某找到了专门承接监控项目的张某。布置施工结束后,因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周某迟迟没有给张某结算施工款项和设备货款。

  2013年初,张某的一些其他客户询问张某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税款。因为张某名下并没有实体的公司,无法开具发票。随即,张某联系了一直拖欠自己项目款项的周某,二人商定由周某以通讯器材作为名头,为他人虚开发票,并从中收取5个点(票面金额价税合计的5%)作为“开票费”。就这样,周某用虚开发票得来的“开票费”补上了拖欠张某的项目款。尝到甜头的周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而是明目张胆地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作为自己的牟利手段,张某也经常为周某招揽一些“客户”,并从中抽取一些好处费。

  2017年3月,徐州市国税稽查局发现周某名下“徐州某通讯产品销售公司”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立即联系警方并移送线索。警方随即立案侦查,并锁定周某、张某两名犯罪嫌疑人。

  销售公司变作案“工具”,四年虚开千万发票

  2017年6月,两名犯罪嫌疑人先后到案,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检察官审查查明,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单独或通过犯罪嫌疑人张某介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多次以徐州某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名义向其他单位虚开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统计,犯罪嫌疑人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77份,税款共计人民币一千五百余万元,其中已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12份,税款合计人民币近千万,其中已成功抵扣税款人民币二百多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8份,税款共计人民币近二百万,其中已成功抵扣税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余万。

  对于“徐州某通讯产品销售公司”是否应该认定为犯罪单位的问题,检察官认为,周某虽然是该单位的实际经营者及法人,但从证据来看,公司起初在成立时并非为犯罪而成立,从调取的周某公司记账凭证上能够反映出公司主要从事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活动,其中也有部分实际的经营活动,故对于周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是认定为个人犯罪。

  最终,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上述刑罚。

  【检察官说法】

  刑罚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税收征管系统在不断地完善。2016年,以加强增值税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结合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变得无所遁形。公安检察机关也将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打击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法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