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梅:检察官详查11起案件"借款资金"的来龙去脉
(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肖之云 龚陪)为获得巨额利益,通过伪造证据、捏造借款事实、虚构借款债务,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法律文书。经过两年的查办,近日,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监督的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终获改判。
2017年5月,武汉鸿富滨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下称鸿富滨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付军来到黄梅县检察院控申接访大厅,反映该县法院2015年11月审结的黎大鹏与付军、付自伏、鸿富滨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涉嫌民事虚假诉讼。
经查,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黎大鹏向付军、付自伏(付军的弟弟,武汉市地生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鸿富滨公司提供借款5284万元,双方约定月息9分,且计算复利。其间付军等陆续实际连本带息偿还了6198.5万元。
2014年7月16日,黎大鹏指使公司员工杨某强行收走了鸿富滨公司的网银及U盾、公章和公司证照,武汉市地生燃料有限公司的网银及U盾,付自伏的身份证和付军的私人印章。
2014年7月21日至同年10月8日间,黎大鹏又将8900万元资金分多次转账给鸿富滨公司或付自伏个人账户。2015年11月10日,黎大鹏向黄梅县法院提起11起民事诉讼,要求付军、付自伏、鸿富滨公司偿还其11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中包括付军等已偿还的5284万元。通过向法院提供相应的银行转账证据,黎大鹏获取了黄梅县法院11份调解书,共计1.79亿余元。
付军怀疑黎大鹏以虚假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将上述借款合法化,但又无充足证据。经多方咨询,付军来到黄梅县检察院控申接访大厅,递交了申请监督材料。
接到举报后,黄梅县检察院及时召开案情分析会议,并成立专案组,及时调阅法院卷宗、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书证以及到武汉市多家银行进行查询。通过初步调查,发现该系列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
“想要办好该案,必须查清各当事人之间关系、查清涉案资金的流向轨迹、涉案资金流动的过程细节等情况。”办案检察官表示。为此,办案组依次调取了涉案资金来源和流向的交易明细、交易凭证、相关银行和人员账户流水,相关人员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查明了这11起案件中“借款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经查,黄梅县法院出具的11份调解书所反映的事实,实际上是黎大鹏与其公司员工合伙操作,通过网银将1.79亿余元资金分多次转账给鸿富滨公司或付自伏个人账户,当天就通过鸿富滨公司和地生燃料公司的网银及U盾,将“借出”的款项通过黎大鹏本公司员工的账户,转回到黎大鹏个人账户中,双方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借款关系。
随着调查的深入,事实也进一步清晰起来:为混淆视听,黎大鹏仅向法院提交了其出账的银行流水,未向法院提交即时回账的银行流水,造成了借款的假象;而其提供的带有付军签字的11份借款合同,是付军为避免其弟付自伏被黎大鹏跟踪讨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一次性签字的;为规避管辖,黎大鹏将1.79亿余元的总借款分解成11件案件分别起诉;2015年12月29日,在付军不在场的情况下,黎大鹏逼迫付自伏签订和解协议,以鸿富滨公司的厂房抵付借款,并强迫其签付军名字,加盖付军的私人印章;为规避风险,黎大鹏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换再换。
在一系列证据面前,黎大鹏最终承认账户上的资金来往是空转,是他安排公司人员在网银上操作的。
日前,黄梅县检察院监督的该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终获改判,黄梅县法院撤销了此前的11份民事调解书,驳回黎大鹏原审诉讼请求。
目前,黎大鹏及其公司员工杨某等人涉嫌诈骗、非法拘禁、非法经营一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正在办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