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二维码”竟成诈骗共犯?

时间:2019-11-19 来源: 作者:

  仅仅提供微信收款码,就能躺着赚钱?当一个只要通过微信收收钱转转账就可以赚钱的工作找到你,不少人肯定会欣然接受。但是你是否想过,这样好的机会为什么偏偏会砸中你,背后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猫腻?

  刚刚大学毕业的小刘还未找到一份稳定工作,平时花钱大手大脚,生活费经常不够用,但又不好意思向家里要。一天,一个久未联系的高中同学小罗主动联系小刘,称自己正在做网络“兼职”,就是通过“出租”微信收款码帮助他人收钱,从中赚取“提成”。小罗说他的微信收款码收钱有额度限制,想让小刘帮忙收钱再转给自己,承诺给予小刘一定比例的返利。正缺钱的小刘心想足不出户就可以轻松赚钱,便欣然应允。开始,涉世未深的小刘并未多想,十分积极地帮助小罗收钱,但慢慢地发现,有人在转账后通过微信咒骂自己是骗子,小刘这才意识到小罗发的是诈骗“不义之财”。然而此时小刘被蝇头小利冲昏了头脑,明知小罗在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然替他收钱洗钱,甚至在自己收款额度达到了上限后,又四处找其他朋友帮忙收钱。两个月的时间,小刘获得返利五千多元。然而天网恢恢,以小罗为首的诈骗团伙很快被新沂公安局抓获。小刘自知难逃其责,主动到新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微信收款码,帮助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遂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说法】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智能机的普及,移动支付快速发展壮大,以其便利性成为广大群众资金往来、购物支付的重要方式,但是新型技术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却成了诈骗犯罪的工具。犯罪分子以返利为诱惑让他人把自己的微信、支付宝等提供出来,在助其实现诈骗的同时也是企图逃避警方打击。贪图小利提供收付工具,很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陷入犯罪困局,因此,管理好自己的微信、支付宝交易工具,莫让自己成为违法犯罪分子为非作歹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