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被告被判令支付各项费用共57万余元
长沙11月18日电(记者陶琛 通讯员刘笑贫)今天,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宣判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彭某保等四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四被告支付因衡山县境内环境损害而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安全处置等各项费用共计57.5万余元。该案系湘江环境资源法庭首例跨行政区域审判的环湘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开福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戴智明担任审判长,衡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彭生宝出庭履行职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天顺工厂相关股东通过商议,由被告郑某林负责通过正规途径处置化工废液。2015年9月开始,郑某林找到被告彭某保,要求彭某保帮其处理天顺工厂100多吨化工残留废液,彭某保找到被告彭某,彭某联系被告张某新,三人明知废液对环境有污染,仍然分五次将136.31吨废液放置在张某新位于衡山县开云镇板桥村一组的工厂内。为此,彭某保分五次支付38500余元给彭某。
因彭某保、郑某林运送的废液在卸货过程中发生泄漏,被群众发现并举报,2016年3月9日,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涉案环境污染事件。案发后,该批化学残留液被衡山县公安局扣押,现存放在湖南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由此产生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清运、暂存等现场清理与污染控制费54213元、应急监测费1000元、事务性费用8630元。经鉴定,本案中的污染物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另查明,彭某保、郑某林、彭某、张某新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保等四被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经营许可证非法转运、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造成危险废物在非法转运、贮存中泄漏,破坏周边生态环境的后果,构成环境侵权;彭某保等四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污染损害后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污染损害后果,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彭某保等四人应当对衡山县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应急监测、鉴定评估等相关费用共计57507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彭某保等四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法院指定的账户连带支付因衡山县境内环境损害而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安全处置费用430290元;连带支付因处置衡山县境内环境污染损害而产生的现场清理与污染控制费用、应急监测费用、人员支出及行政办公费用共计63843元;连带支付因处置衡山县境内环境损害而产生的检测、鉴定费用80938元。
衡阳市两级检察院、开福区环保局工作人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学生、媒体记者、群众等近百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