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名被告人搭建虚拟投资平台 诈骗526万余元
(记者周瑞平)看到市场上爆炒“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牟取非法利益,有人动起了“歪心思”。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冰等41名被告人诈骗案,被告人李冰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4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福建闽侯县人李冰出资在福州市注册成立一家文化发展公司。2017年5月,被告人李冰与被告人李芳商议购买了一套自带控制盈亏功能的平台投资交易软件,搭建起虚拟投资“比特币”“莱特币”等项目的交易平台。由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扮演“高富帅”“白富美”等成功人士,采用欺骗性言语与网上异性聊天。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发送虚假的投资盈利截图,引诱被害人到该公司搭建的虚拟投资平台投资。
当被害人注册投资后,由公司业务员、主管、经理等冒充专业分析师,指导其在该公司虚拟平台上投资购买“比特币”“莱特币”“外汇汇率”等短期涨跌幅度。起初,被告人利用后台操控使被害人获取一定收益,从而取得其信任。当被害人投入大量资金后,便通过故意提供反向行情或后台人为操纵短期涨跌幅度等方式,让被害人误以为自己在平台投资亏损,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冰、李芳发展陈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公司作为诈骗平台的运营中心,并由被告人叶林伟、李夏煌、詹智鹏等人合伙经营的公司作为平台代理商,形成上下关联的诈骗犯罪集团。经审计,该诈骗集团共计诈骗52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冰、李芳等4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诈骗平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态度和退赃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