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颁布以后怎样
马建红
给学生讲授中国法制史课程时,会自觉不自觉地提及与之同一个时代的外国法律制度产生和发展的情况,并做一些简单比较。比如说到成文法的公布,学生们并不清楚在春秋时期的郑简公三十年,即公元前536年,在郑国曾发生过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的事件;而提到差不多同时期的古罗马公布成文法的时间,学生们倒是都知道古罗马曾于公元前450年左右颁布了《十二铜表法》。
这其实没什么奇怪的,因为中国历史所关注的,更多的是那些能引发时代变迁、王朝更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大事件,至于法律制度的起兴多少属于细枝末节;对于古罗马来说,在从兴盛到衰亡的过程中,它的与众不同之处,正在于其影响力依然及于当下的罗马法,因为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罗马法的精神》中所言,“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所以,世界通史的教材里介绍古罗马的部分,都无法绕开它的法律制度,而《十二铜表法》自然也因其成文法的源头地位,必做重点介绍,这就难怪学生们对“铸刑书于鼎”一片茫然,而对《十二铜表法》了然于心了。
不过,相信只有中学历史知识的学生,对于《十二铜表法》的了解,也仅仅止于其公布的时间、背景及少许内容,至于法律颁布以后怎样,则是法科学生所应了解掌握的。单从法律公布的时间这个角度看,子产的铸刑书,要比《十二铜表法》早八十多年,这一点足以让我们自豪。不过之后两种法文化发展所呈现的不同样式,值得我们去探究。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法律的公开都有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法律,使人们在“知所避就”的前提下,选择“为”或“不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打破了部分社会成员即贵族对司法权的垄断,驱散了刑罚秘密之下“威不可测”给人们心理上造成的恐惧,毫无疑问,这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法治文明的标志之一。不过,法律的颁布只是为人们掌握和运用法律提供了可能,而法治的健康发展与法学的繁荣,则离不开宽松的环境。在子产“铸刑书于鼎”之后,民间也曾出现过研究法律现象的讼学及以助人诉讼为职业的人,邓析即是这些人中的佼佼者。然而,由于邓析“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所以邓析最终“被戮”,其示范效应是使讼学式微,法学不畅,讼师成为见不得阳光的职业,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也因法学家与律师的缺席而呈现由官方主导的特征。
而在罗马,当《十二铜表法》被竖立在罗马广场上后,人们掀起了学习法律的热潮。在此之前,祭司承担着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的职能,他们掌握法律知识并享有法律的解释权,因此而被称为“祭司法学”。然而,在《十二铜表法》公布后,祭司的这一垄断地位受到了挑战。正像意大利罗马法史教授马里奥·塔拉曼卡在《罗马法史纲》中所介绍的,“随着法律知识的传播,那些对法律问题的解答行为不再是大祭司和请求者之间的某种神秘事务,这促使法律技艺有了新的走向。”如此一来,随着市民广泛的参与,祭司不再是掌握法律尤其是诉讼知识的唯一权威,祭司法学也逐渐让位于世俗法学,到公元前3世纪末时,罗马共和国已开始趋向于主要由世俗化的法学家公开地提供法律建议,并由他们针对审判中的行为模式、用于缔结契约的仪式形式以及习惯和法律上的问题进行解释,由此也促成了法学家及律师职业的产生,被誉为“祖国之父”的西塞罗,既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也享有“罗马第一律师”之美誉。
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是多形式、多方面的,他们有时为民众或者当政者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意见,有时则负责解答法律疑难问题,有时为当事人撰写法律文书,甚至亲身参与法庭诉讼,有时则要进行法典的编纂,著书立说,担负法学教育的责任。而正是这些活动,使得罗马法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尤其是私法体系),法学原理日臻纯熟,法律技艺日形精湛,从而成为当代世界影响力日隆的社会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
当下中国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商事法律的建构与设计,也大多以罗马法上的概念原则为基础,罗马法为我们提供的名词术语,诸如物、物权、所有权、法律行为、公法、私法等等,不仅成为法律圈儿里的“行话”,而且也通过法律规范的运用,变成了我们日常的生活用语。可以说,罗马法的生命力,是在《十二铜表法》颁布后,经由世世代代法律人的锤炼和锻造而赋予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