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资委原副主任王艺新一审被判20年罚金200万

时间:2019-11-12 来源: 作者:

  法制网讯 记者 刘中全 近日,吉林省国资委原副主任、省酒精集团原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王艺新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11月8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兼吉林省酒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曾任辽源市副市长)王艺新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对被告人王艺新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同时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不能说明来源部分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艺新当庭表示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艺新在担任吉林省酒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管委会主任期间,于2014年1月至2月间在未对合作方进行资信调查,未经酒精集团股东会研究决策的情况下,擅自决定酒精集团全资子公司国贸有限公司与翟某辉的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东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实际翟某晖控股的吉鼎实业(大连)有限公司,准备从事小额贷款等金融业务。并在明知企业间借贷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未经酒精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酒精集团管委会审议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或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决定通过企业间借款形式,于2014年8月4日、9月12日将酒精集团采取虚构商品交易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贴息套现方式获得人民币共计3.7358亿元通过国贸公司出借给吉鼎公司,被翟某晖全部转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造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404亿余元。

  被告人王艺新利用担任吉林省国资委副主任兼酒精集团管委会主任、辽源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至2013年间,为他人在煤炭供应、生产经营、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收受或者通过高价出售、低价购买房产方式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4188996元。

  被告人王艺新还利用担任酒精集团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于2014年11月17日决定将酒精集团子公司国贸公司公款3000万元出借给他人用于信托理财。

  另外,王艺新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家庭收入,差额部分共计人民币9635408.93元不能说明来源。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艺新在担任吉林省酒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管委会主任期间,擅自决定由吉林省酒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省酒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贸有限公司出借资金给吉鼎实业(大连)有限公司,意图从事小额贷款等金融业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在担任吉林省国资委副主任、辽源市副市长、吉林省酒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188996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担任吉林省酒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吉林省酒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省酒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贸有限公司3000万元出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艺新在宣判前犯数罪,依法应当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