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时间:2019-11-12 来源: 作者:

  □ 评论员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做了全面系统深刻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对社会治理进行了广泛探索和深入实践,积累和总结了很多成功经验,著名的“枫桥经验”就是其中之一。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毛泽东同志批示,“这就叫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并要求好好总结枫桥的经验。

  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诞生于解放初期的社会治理成功经验不但没有随着历史远去,相反,“枫桥经验”始终与时代同行。从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融入时代主题,不断发展创新,成为社会治理一面不倒的旗帜。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提出,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跨越50多年的历史,“枫桥经验”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必须与时代紧密结合,彰显改革精神,实现依法治理、科学治理。同时,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基础和根本。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治理要坚持的目标和方向。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把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下更大功夫,做更多努力。

  要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

  要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提高社会治安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要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

  要完善国家安全体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政法系统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要聚焦政法工作实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增强社会治安防控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