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户协议中增加继承条款

时间:2019-11-12 来源: 作者: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什么是虚拟财产?

  目前,关于虚拟财产,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民法总则对此也只是作出原则性规定,称“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在权利客体的内容当中,这个权利客体只能是物权的客体,因此,虚拟财产的概念是没有问题的,可以设定物权。

  “问题在于,虚拟财产的范围界定没有统一的说法,更没有法律规定。我认为,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凡是有财产价值的表现形式,就是虚拟财产,包括虚拟动产和虚拟不动产。网站以及网站的空间应当属于虚拟不动产,比特币、游戏中的武器以及其他形式的有价值的表现形式,为虚拟动产。”杨立新说。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张昂在工作中遇到过多起虚拟财产的案件,还专门查阅了国内外的相关法律和研究资料。

  张昂认为,虚拟财产是用户在网络空间拥有和支配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虚拟物,这种虚拟物依托于服务器的虚拟空间而存在;从网络技术角度讲,这种虚拟物在物理上通过电子信息以一定的数据、信息、符号存储在网络中,并通过特定的网络软件表现为账号、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当前,民法典分编编纂工作正在进行,是否考虑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增加相关规定?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国内对于虚拟财产的定义、界定范围等内容尚未达成共识,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宜作出规定。

  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虚拟财产方面的立法进展如何?

  目前,在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上,大多数国家在虚拟财产继承方面的立法仍然是空白,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作出了探索。

  近年来,美国有一些州已经为“数字遗产”立法。2010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通过了一项法律,为网络遗产正名,保护网络遗产归属,将网络财产也纳入遗嘱执行范围中。2014年8月,美国特拉华州众议院通过了《数字访问与数字账号委托访问法》,该法对于虚拟资产的保护非常类似于实物资产,法律规定,家庭成员、遗嘱执行人以及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有权控制被继承人个人的数字账户或社交媒体账户。这些数字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的邮箱、社交网络账号等。

  2013年,芬兰电信管制机构公布法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近亲可以继承其“数字遗产”电信运营商有权向继承人披露管理“数字遗产”所需的相关识别数据,以及用户名、密码等。

  在德国,“数字遗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的,在认证有金钱价值后,在死者死后10年内,其“数字遗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保护。

  当下应该如何处理虚拟财产继承问题?

  朱巍认为,可以考虑在修正用户协议等方面进行协调解决。

  朱巍指出,目前,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协议都将虚拟财产等账号所有权归属于网站,用户仅享有使用权。对于使用权的处分,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是严格禁止或限制的。这种类型的用户协议,基本上将虚拟财产的继承处分权交给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利于虚拟财产的继承。用户协议中应增加“继承条款”,给予用户自己选择是否可以继承的权利。

  “虚拟财产继承所涉及的并非仅是财产问题,更多的是死者隐私利益保护、他人与有隐私、网络信用、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和互联网技术伦理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并非是法律可以完全解决的。也许,尊重用户意愿、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网络伦理才是真正解决之道。”朱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