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便民药房”真正便民

时间:2019-11-12 来源: 作者:

  笃鲜

  据广东新闻广播《民声热线》报道,包括东莞大朗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存在医生开手写处方,指定患者在“便民药房”购高价药的现象。相关报道引发广泛关注。

  对于患者购药,国家并非没有指导意见。早在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其中“四分开”就包括医药分开,鼓励“处方外流”,即支持患者自主选择在公立医院门诊药房购药,或者凭处方在医院以外的任何零售药店购药。

  对于患者“外购药物”,2018年9月,广东省卫计委(现省卫健委)也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推进医药购销领域行风建设的通知》,明确限制了“外购药物”的范围,一旦医生的处方包含外购药品,必须书面告知患者。再加上医院门诊药品“零加成”规定,种种政策不可谓不周到。

  从政策上看,一方面“处方外流”可以使零售药店与医院门诊药房形成有效竞争,零售药房想要吸引患者,就要提供比医院门诊定价更便宜的同种药物;另一方面严格限制“外购药物”的范围,又防止了医院门诊药房因为药品“零加成”的规定而不为患者提供低利润的药物。

  然而,这次被曝光的几家公立医院还是钻了制度的空子。一些医生在打印处方之外,开具手写处方逃避监督,同时指引患者前往位于医院附近的“便民药房”购药。患者则不明所以,或是以为“便民药房”是医院的门诊药房,或是对“便民药房”的性质有所怀疑但无暇细想,稀里糊涂就买了“便民药房”的高价药。

  最新消息是东莞大朗镇卫健局责成涉事医院迅速逐一核查问题处方,并表示要加强监管。然而,仍有一些问题是需要思考的。

  首先,政策如何落到实处?医院药房是否做到了严格依照医保目录备药?为何有的药剂科主任、副主任对“外购药物书面告知制度”一无所知?为何一些医院仍与“便民医院”有纠缠不清的利益关系?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警醒,只有督促医疗机构将“三不、五严禁、五不允许”等政策从文件落实到行动,才可能防患于未然,消除监管灰色地带。

  其次,设立“便民药房”的初衷是好的,但如何让其发挥好“便民”作用?医院可以使用的药品目录有时无法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引进民营药房是为了方便患者就近购药。但与医院药房不同的是,“便民药房”和其他零售药房一样有自主定价权。为了防范误导患者和虚抬药价,有必要规范“便民药房”的命名与自我说明,严禁与医院的名称混淆,以防患者出于误解,购买“便民药房”的高价药。这样也可以倒逼“便民药房”摆正位置,与其他零售药房公平竞争。

  再次,医生指定患者在“便民药房”购药,为何屡禁不止?要求患者自己分辨“便民药房”是医院外零售药房还是医院的门诊药房,显然不合情理,这需要医生洁身自好,不打与“便民药房”合谋的小算盘。在强化事前警示和事后惩罚工作的同时,医院也可以在显著处张贴“零加成”、外购处方须书面告知、禁止医生指定药房等规定,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发挥患者的监督作用。

  让“便民药房”真正便民,需要多方合力,探索出一条可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