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三部联合发文 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

时间:2019-11-05 来源: 作者:

  法制网北京10月24日讯 见习记者 胡建霞 记者从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

  记者注意到,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指导意见》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其中,“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此外,《指导意见》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采纳和调整原则;审判程序的适用;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