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一科长因贪污、滥用职权被判刑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本是单位的业务骨干,深受领导重用和赏识,却在老板们的“围猎”中逐渐丧失了党性原则,沦为金钱的“奴隶”,甚至发展到“没有好处不办事,有了好处乱作为”,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了个人谋财的工具,最终害了自己,也毁了自己的家庭。
申报项目要“服务费”
1986年,葛某考入一所名牌大学学习,并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1990年大学毕业后,葛某进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工作。一开始,葛某非常珍惜自己的这份工作,加班加点学习业务,很快成为行家里手,经常受到上级领导的表扬和肯定。闲暇时葛某继续给自己“充电”,先后考取了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等专业职称和专业资格,成为局里数一数二的专业人才。
很快,葛某脱颖而出,走上了单位中层领导岗位。然而,随着手中权力变大,经手的财物越来越多,葛某的理想信念悄然发生着变化。特别是2007年,葛某担任企业科科长之后,找他帮忙的人逐渐多了起来。在一片奉承声中,葛某从一开始收物、收卡时的坐立不安,到后来主动谋取非法利益,他的胆子越来越大,也越陷越深。
2007年,财政局申报一批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如果能够申报成功,相关企业将会获得一笔扶持资金,该项工作由企业科具体负责。随后葛某来到一家制造企业宣传这项政策,并告诉企业负责人事成之后需支付给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该企业负责人如约送来了人民币2万元,葛某笑纳囊中,随后为该企业申请发放了扶持资金。
有了这次收红包的经验,葛某开始了自己的敛财之路。每次开展各类财政补贴申报时,葛某都会提醒前来咨询的老板需要交纳一定的“服务费”。对那些不给“服务费”的企业,葛某根本不予理睬,而对交了“服务费”的企业则格外关照。短短几年间,葛某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收受“服务费”为名,在争取财政补助款的中小企业老板身上敛财人民币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和炒股。
一边受贿一边给老板方便
2011年,组织上安排葛某担任淮安区某国有担保公司总经理的职务。该担保公司主要开展对中小企业的各类融资担保业务,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不以盈利为目的。
初到担保公司任职,葛某谨小慎微,也给自己立了规矩划了底线,毕竟自己的上一任刚刚被查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葛某的心态渐渐开始失衡,想想自己是一个本科生,在局里也是数一数二的业务能手,可是跟私企老板比起来,自己的收入真是少得可怜。葛某开始寻思,为什么不好好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赚点外快?葛某开始主动和一些私营老板们打成一片,一起出入高档消费场所,过上了花天酒地的生活,当然在办理业务时也对这些老板格外照顾。
2011年10月,老板朱某因资金出现困难向担保公司申请办理贷款担保,可是他根本没有任何可以做抵押的固定资产。为了能顺利拿到贷款,朱某找到了因业务往来而熟识的葛某,拜托其在担保审批时给予照顾,并给葛某送上人民币5万元。收到钱后,葛某指示时任担保公司业务发展部经理刘某(已被判决)违规为朱某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在审议研究时,葛某在明知土地和厂房并不属于该公司所有的情况下,力排众议使该笔担保业务通过审议,朱某顺利从银行获取人民币100万元的贷款。
2013年6月,100万元担保贷款到期后,朱某又向担保公司申请续保。葛某在组织审议时,继续隐瞒真实情况,使得该笔业务再次顺利通过审议,朱某得以再次续贷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1年)。2013年底资金链断裂的朱某逃往外地,银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可是朱某名下的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随后银行通过诉讼从担保公司扣划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103万元。直至案发,担保公司该笔代偿损失仍无法追回。
2019年1月,朱某被抓获归案,其交代了葛某收受贿赂违规为其办理贷款担保的犯罪事实,葛某随即被淮安区监察委留置。据葛某交代,在当上担保公司总经理之后,一边收受贿赂,一边给企业老板大行“方便之门”,在办理担保时给予他们特殊照顾。同时,葛某置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于不顾,利用闲置资金直接借款给个人,并收取高额利息。至于公司运营上的风险分析、风险识别、风险评估等工作葛某根本不去考虑,用他自己的话说“没有不敢做的担保”。
身犯两罪被判刑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2007年至2012年间,葛某在担任财政局企业科科长兼担保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6万元。明知他人材料造假,仍违规办理贷款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对于葛某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是定滥用职权罪还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葛某任职的担保公司虽是政府为企业融资服务的财政全资的担保公司,但是其成立之后即独立自主地对外开展公司经营业务,属于独立的国有公司。葛某虽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任命为涉案国有公司的总经理之后,亦具有了国有公司人员的身份。因此,葛某作为国有公司的总经理,滥用公司授予的相关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9年8月29日,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主动退出的人民币26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葛某认罪悔罪,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