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惩处
50余名劳动者60余万元工资被拖欠,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最终相关责任单位被判处罚金,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6年,王晓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装修公司承包了某项工程。后王晓光招募50余名劳动者进行施工作业。工程基本完工后,王晓光从分包方处取得100余万元工程款,并支付给劳动者部分工资,但仍有数十万元的工资没有支付给上述劳动者。2018年5月,劳动监察部门向该装修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王晓光接到该指令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劳动报酬。后王晓光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8年8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装修公司及王晓光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依法提起公诉。经鼓楼区检察院指控,法院于2019年6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装修公司罚金五万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王晓光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责令装修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劳动者剩余报酬,王晓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劳动者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工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切实履行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义务,切忌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逃得了一时”就可以不用支付报酬,这样只会让自己受到法律的惩处,并受到道德的“审判”。对于我们广大的劳动者来说,遇到用工单位和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要注重通过正确的方法,借助法律手段,合法理性地维护自身权益。(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