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首要使命是什么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70年,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恢复和发展的70年,是国际公司法理论与中国经济实践有机结合的70年,是中国公司法由被动移植到积极创新的70年,更是中国公司法在世界公司法舞台上崭露头角、积蓄潜在世界影响力和领导力的70年,是公司法助推国企改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70年,是鼓励民营经济茁壮成长的70年。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公司法历经五次修订。公司法的体系博大精深,与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由于修改时间仓促,以往公司法修改都带有阶段性特点。为推进公司法现代化,全国人大法工委今年5月7日成立公司法修改领导小组、咨询小组与工作小组,启动了公司法修改研究程序。笔者有幸获聘咨询专家。
鉴于公司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细胞,是经济增长、科技创新、民富国强、社会和谐的发动机,是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压舱石,笔者认为:新公司法的首要使命,是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法的制度设计既要鼓励公司生存与维持,更要促进公司繁荣与可持续发展。无论是公司登记,还是纠纷裁判、公司监管、公司刑事司法,都要贯穿促进公司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就公司登记而言,登记机关要在坚持注册资本认缴制及先照后证的基础上,简政放权,改进公司登记服务,激活行政指导职责,根据公司不同规模与行业、量身定制地升级改版章程范文,将章程纳入公众网上查询的登记信息,完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的变更登记制度与股份质押制度。要切实扭转千篇一律的“傻瓜章程”现象,尊重与鼓励个性化章程设计。
就公司监管而言,要把完善公司治理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抓手。公司违法违约失信侵权的主要根源在于公司治理失灵。例如,中兴通讯2017年至2018年先后被美国商务部处罚20余亿美元后、并接受其委派的特别合规协调员及美国法院委派的合规监察官进入公司监督。建议以该案例为契机,导入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选派的合规监察人与特别合规协调员制度,这是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制度的创新,也是公司治理制度的创新。
就上市公司监管而言,要以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加强公众投资者保护为重点,扭转监管者处罚上市公司后因股价下跌导致的普通无辜股民的二次伤害。建议将行政监管处罚的重点对象锁定在上市公司背后的真正失信者违法者(如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与高管)。打击上市公司背后的违法者,放开放活上市公司,有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就涉及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而言,要严格甄别民营企业家与民营企业的不同法律主体,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和公司的法人财产,避免民营企业家的违法犯罪行为殃及无辜的民营企业。依法精准锁定违法企业家个人,坚决保护无辜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体现了违法主体责任自负的公平理念,也可预防民营企业因控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涉刑而无辜停摆,有助于保就业、保民生、保税收、保稳定。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