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户口就离职,如何遏制不诚信

时间:2019-10-24 来源: 作者:

  员工与用人单位签了须服务满一定年限的协议,但拿到户口却很快辞职,这种现象多年存在。随着各地户口政策的放开,绝大多数地方不再受此困扰,但对北京等一线城市来说,落户政策收紧,户口含金量更高,这方面矛盾会更加突出。如何以一种公平方式有效化解,考验包括执法机关在内的多方智慧。

  “公平”包括对劳动者的公平,毕竟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相对弱势。在服务年限、违约金数额约定上,应有必要限制。比如服务年限,5年左右可以,超过10年却难被认为合理;再比如,提前离职的违约金,数额应适度,太高了对员工不公平。当然,“公平”不只是对劳动者而言的,也包括对用人单位。

  北京某公司与周某签订合同,约定公司为周某办理落户北京手续,周某在公司服务满五年,如服务期限未满提前离职,应赔偿公司包括办理落户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10万元。2014年10月,公司为周某办理了落户手续,2015年8月,周某离职。法院最终判决周某赔偿公司损失1.8万元。

  在公司工作不到一年,花1.8万元拿到北京户口,很多网友留言“这生意太划算了”。不敢断言周先生一定是冲着“骗”户口来的,但可能性很大。为了写作本文,我搜了不少发生在北京的案例,相当一部分从落户到离职时间也很短,“骗”户口的迹象明显。本案中,虽然法院认为“周先生在取得北京户口后提前离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但花1.8万元拿到北京户口的结果,周某一定偷着乐,对于有意“曲线落户”者,更大效果恐怕会是鼓励。

  要说明的是,这么判,怪不得审理法院。2009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其中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司法并不支持违约金约定,劳动者只需赔偿因离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1.8万元,是法院认定的实际损失。

  也有案例突破上述规定。去年11月2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非京籍毕业生梁某通过应聘的学校获得了北京户口,但在工作一年后即离职,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处梁某支付学校违约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判决认为,“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非常明确而具体,原告理应知晓违约后应承担的后果,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补充条款内容真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通州区法院判决“大快人心”,更接近公平,但毕竟突破了上述会议纪要的规定。上级法院最终是否改判,不得而知。

  个人赞同通州区法院判决。当时的会议纪要作出规定,符合十多年前的现实,但在收紧落户政策的当下,这样的规定导致“1.8万元拿北京户口”的不公平结果,也助长不诚信行为。既然北京户口是有价值的(2013年《工人日报》曾在报道中计算出当时的北京户口价值约为54万元),以法律方式肯定、保护这种价值,就是必要的。不合理规定,应及时废止。可以探讨的是:违约金是用人单位独享,还是部分上缴财政?里面问题比较复杂,这里不展开。

  也有人呼吁,对于不诚信者,要将其不诚信信息记录在案,甚至可以考虑将户口打回原籍。对于遏制不诚信行为,上述举措有效,但这涉及多部门联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即便将来实施,也要特别注意把握一个度,以免对劳动者(公民)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