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与口误:诉讼中好使吗
在周星驰的电影中,常有一个被反复使用的桥段:案件查办陷入僵局,但由于坏人的一句台词,案情顿时真相大白,正义得到伸张,坏人受到惩处。比如《九品芝麻官》里的被告人常威在法庭上说“那天晚上玩完她以后第二天就有了,哪有那么快的”,又如《算死草》里林保怡扮演的杀人犯说“杀何春之前的那个晚上我在看书”。
电影情节跌宕,急转弯让人喜出望外。但这样的“绝招”在现实中好使吗?
遗憾的是:很可能不会。
首先说刑事诉讼。被告人对案情的说明叫做被告人供述,这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被告人是案件的直接参与人,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是其他人所不能比拟的,所以口供在很多国家在很长时间里都是证据之王。但被告人是被起诉的对象,案件处理结果和他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口供也或多或少受这种利害关系的影响,有虚假的成分,或者推脱罪责,或者多揽罪责。所以我国刑诉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再说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就对方主张不利于己的事实作出承认,叫做自认。自认能达到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效果,除非特殊情况,法庭不再安排就此事实进行举证和辩论。这种自认有可能是直接明确的肯定,比如对对方的说法回答:“对,是有这么个事儿,我承认”;或者默认:对方和法官反复就某不利于一方的事实询问,但己方充耳不闻,装聋作哑,或者顾左右而言他,在此情况下法庭会推定该事实成立。
一旦形成自认,该事实会被法庭认定,当事人不允许事后反悔,这叫做禁止反言原则。这个原则甚至会延伸到法庭:一旦认定某事实,对审判者也会产生拘束的效力,无论一审还是二审,都不能轻易推翻这些事实。所以,法庭很严肃,每句话都会被重视,被严肃对待,在艺术作品里各色人等在法庭上插科打诨嬉笑怒骂甚至打人生孩子的事不可能在现实中发生。
上述电影桥段中被告人随口的一句台词基本上满足了坦白或者自认的最低要求,但这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刑事诉讼,程序很严谨,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很高很严,不是一句话就能定人生死那么简单。被告人的某句话揭露了部分真相,正常的情况下法官会围绕这句话进行进一步的询问。如果被告能够说完,当然是好事,但法庭调查也不会马上结束,而是会有更深更细的调查,万一被告是避重就轻呢?万一被告是背锅动机呢?同时还要结合其他证据判断。没有其他证据,被告把自己描得再黑,入狱的渴望再强烈,法庭也会认定无罪而放人。
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低一点,但如果当事人某句话貌似自认,但随后声明口误,法庭也不会轻易肯定或否定,而是会做进一步的调查,根据当事人解释,并结合口误当时的语境、反悔的时间、当事人的表达特点和能力等作出判断。笔者曾参与过一起民事案件,被告是位70多岁的大爷,原告说被告借了他25万元没还,大爷一开始坚决否认借过钱。但后来大爷又说:“我借了他25万”。说完,大爷清清嗓子,喝了口水,又低头整理手里的材料。这时原告马上说:被告承认了,希望法庭如实记录下来。急了一脑门汗的律师赶紧推大爷。大爷看了一眼律师,这才慢条斯理地说“这完全是一派胡言”。大爷虽然说话有点大喘气,但结合上下文,还是能够轻易判定清楚他想表达的真实意思。
有的人天生表达能力欠缺,尤其是上法庭,心理紧张,嘴上更是没把门的,众目睽睽之下,难免会犯类似《霸王别姬》里“我本是男儿郎,又不是女娇娥”的错误。有的错误法庭会帮他更正,有的则是自己挖坑自己跳,法庭使劲拉也拉不住。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解决?请律师。一个好的律师除了谙熟法律,顺畅地表达也很重要。当然,顺畅的意思并不是像周星驰电影中那些律师去卖弄。卖弄过了头,后果和口误一样糟糕。
(作者系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