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签制:何种情况才是适当选择
在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选择,而选择的背后往往涉及各种利益、价值或立场的权衡,当各种关系权衡后依然难以抉择时,抽签可能是最后不得已的一种手段。这种诉诸运气或概率的做法,可能会让我们对决定有了一种“上天注定”的理由,但无论结果如何都要自己承担抽签带来的后果。那么,抽签方式能不能扩展到两个人以上的群体或公共利益的分配上呢?或者说,我们能不能将抽签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或实施制度?也许听起来很不可思议,但也确实有一定道理。
选择本身就意味着有一个标准存在,而抽签制度却抽掉了所有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将结果的决定因素交给运气或概率。社会实践和法律制度上就有类似的做法,比如关于子女的姓名登记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观念的开放,孩子随父姓已并不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事情,随母姓也成为很多人的选择,而且法律也赋予了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的权利。但正是因为这种选择,也让纠纷出现了。当父母双方都希望小孩子随自己姓,协商无果的时候,事情应该怎么解决?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法律给出了一个解决机制,就是我们所说的抽签制度。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记前,应书面约定子女从父姓或母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者,需要在户政登记部门抽签决定。尽管类似的抽签机制在我们的生活并不少见,但是我们也看到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适用抽签机制,这种机制适用本身也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度。
抽签适用的一种常见的情形在于,需要权衡的两方或多方难以决出上下,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我们提出的任何实质性标准都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有各种标准来决定资源的分配或政策的执行。比如在高考中,追求的是一种才能标准或分数标准,分数高的人会进入更好的学校;而在市场交易中,我们追求的是一种效益最大化标准,往往是价高者得之。但是很多情形下,我们很难用一个实质性标准决定某种选择。比如在子女姓名从父姓或母姓的选择中,我们很难从父姓和从母姓两方中判定哪一个更值得选择。如果我们认为从父姓的文化传统更值得追求,那么男女平等的价值为何就不值得追求呢?因此在很多时候,一种同等价值之间的权衡需要一种技术性解决方式,那么抽签就是一种适当的选择。
有些时候,抽签适用的情况却是蕴含着一种保护弱势群体的价值倾向。在市场竞争中,价高者得之是一种常态,但是这种方式却将弱势群体排除在交易之外,这种情况的逐步累积会导致严重的贫富分化。缓解这种结果的一种方式就是抽签制度。比如在购房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购买者需要通过摇号(抽签)才能获得购买的资格,而不是通常“价高者得之”的方式。抽签方式将所有符合资格的购买者置于同等地位,将最终的决定交给运气,削弱了价更高者的购买机会,也提升了价低者的购买机会,呈现一种另类的追求平等的方式。
抽签作为一种决定机制的适用范围比较有限,因为这是一种非常态决定机制,滥用抽签机制也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比如,依赖才能的公共职务遴选决定就不能适用抽签机制,就像明朝时的内阁宰辅在党争中只能通过抽签决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在生活实践中,无条件地将抽签适用于很多选择场合,将会导致看似公平的不负责任。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