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醉驾要借助社会治理力量

时间:2019-10-22 来源: 作者:

  孙 锋

  在我们审理的醉驾案件中,醉酒后在公众通行场所挪动车位或接替代驾驶进小区类的案件占比约为5%甚至更低。这并不是说此类案件较少,而是因为此类行为比较隐蔽,一般只有在发生剐蹭等交通事故一方报警时才会案发。虽然这次是浙江方面出台了纪要,但我们基层法官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一般也都会综合考虑案发的时间、地点,包括当事人的主观心态等综合进行判断,从轻处罚。

  很多老百姓非常痛恨酒驾,认为只有对此类行为严惩、严判,才能迫使醉酒者不敢去从事这种危险驾驶行为。但是法律并不是越严苛越好,刑法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适用应当谦抑,刑法调整面太宽的话,容易造成人人自危的境况。

  法律之所以对醉酒驾驶车辆的行为予以刑事打击,在于这种行为会将他人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而从挪车或者接替代驾进入小区的行为可以看出,当事人主观上并不是要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车辆出行,社会危害性不大。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此次浙江纪要明确提出挪车和接替代驾进小区不属于“道路醉驾”,也是体现了这一点。

  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并非只有刑法(法律),还有道德,还有社会综合治理。治理醉驾也是如此,关键并不在于刑罚适用的轻重,而在于社会治理能力能否进一步提升,比如在酒吧,KTV,饭店等场所设置禁止酒驾的安全标语;对代驾行业进行规范,要求代驾将车辆停泊到停车位、将客户安全送到小区内(如小区规定不允许代驾进入除外)等,这样也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酒驾、醉驾案件的发生。

  (作者系宁夏银川兴庆区人民法院法官,文字由记者马树娟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