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发诉前检察建议排除电梯安全隐患

时间:2019-10-22 来源: 作者:

(通讯员慕亚菁)电梯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电梯安全事故频发,作为具有高度危险的特种设备,电梯安全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2019年7月,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民行干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某自媒体曝光三原县电影院大楼正在运行的电梯2018年8月已过安全检验日期,该大楼内部有多家培训机构及娱乐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该院民行部干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该线索进行核实,确认该电梯使用单位及违法运行情况后,对该线索进行了评估。由于电梯属于安全生产领域,不是法定的公益诉讼领域。该院认为,电梯属于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按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电梯应定期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尤其是社会公共场所人流密集,如若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必然会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单位作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其应对电梯使用单位未进行电梯检验而继续使用电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隐患。随后该院向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严格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的电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辖区内电梯安全。

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当日就向电梯管理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察指令,要求停止使用。该局进一步了解到该电梯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日期到期前已向咸阳市特种设备检验部门申报检验,因检验部门原因一直未进行检测,但电梯仍在运行。该局与咸阳市特种设备检验部门联系并说明情况,现该电梯已经通过安全检测,正常运行,电梯违法情形已经消除。

目前,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等;“等”外案件,是指存在严重侵害公益、群众反映强烈、普通诉讼又缺乏适格主体的问题,但尚未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的其他领域。这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成功办理,是该院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定领域之外的一次有益探索,不仅依法督促了行政机关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群众热切关注的问题作出了检察回应,也为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在法律规定领域之外探索实施公益诉讼带来了借鉴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