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谁弱谁有理”是一种进步
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管行人有无违规,一般都是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这已经成为一种默认的社会规则,也是交警部门处置此类事故的常态。而这种处置不仅是对行人违规的一种纵容,也有失公允,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行人、非机动车辆违规行为变得理直气壮,有恃无恐,而机动车在很多时候只能做“冤大头”,这显然不是文明法治社会应有的现象。
出现这种不合理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本来是生命安全至上,以人为本的思想的体现,结果却成为一些行人无视法规和安全隐患的理由。另一方面,长期以来,行人、非机动车辆在路权分配上都被视为弱势的一方,本着尊重、关爱的心理,在处置交通事故上,多向弱势加以倾斜,这也导致了“我弱我有理”心理的出现。一些人仗着自己的“弱势”地位,在路权使用上不遵守规则,给机动车带来很大麻烦,也给交通安全带来很多负担,甚至导致了“碰瓷”等行为的出现。因此,我们有必要改变这种意识,建立公平、法治的交通安全治理格局,这样才是对公平的维护,也是对法律的尊重。
诚然,相较于机动车而言,行人属于弱势群体,但是这并不代表行人可以无视安全隐患和法规。因此,作为行人,在交通中还是应该注重安全,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这是基本的道德,是对安全的维护,也是公平的体现。正是基于此,杭州交警才会尝试打破常规,对这起交通事故做出行人负主要责任的裁定,这是对事实的尊重、对公平的维护,是法治进步和文明升级的体现。
其实,在交通安全方面并不存在强与弱、优与劣,只有遵与不遵、守法与违法之别。道路使用权是平等的,对交通事故应站在法律的角度去考量和审视,不能掺杂情感和身份等因素,否则就失去了公平的意义。
交通文明与安全是一个长久的话题,在制度层面上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道路交通安全上强化法制思维、遏制不合理的“潜规则”,这才是最大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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