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免责盖章”是霸王条款
时间: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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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近日有消费者在超市购物后,收银员在收银小票上盖上了一个印章,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消费者认为,超市事前并没有此项规定公示告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超市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是为了防范职业打假人以调包形式将不属于超市的过期食品带入超市。
现实中,确实有不少职业打假人通过知假买假打假甚至调包的方式牟利,给超市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但是,超市通过免责盖章方式防范职业打假人假打的方式也不妥。
从法律角度看,免责盖章属于名副其实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最多只能起到提醒消费者的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换句话说,无论超市有没有盖所谓的免责印章,都不能免除自身的责任。即便超市在购物小票上盖了免责印章,只要消费者购买的是过期食品,仍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维权和索赔。而且,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时并不会以有无免责盖章作为判断超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而是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上,超市要防范极少数职业打假人的假打,自我保护,与其靠没有法律效力的免责盖章,不如练好内功。超市要完善内部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专人定期检查食品有没有过期,及时对即将过期食品予以提醒、下架处理,避免过期食品继续上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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